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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2022年部门决算公开报告

第一部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等事项的批复》(中编办复字〔2020〕38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隶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党〔2021〕19号),监测统计中心职责如下:

(一)围绕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以及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研究,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建设高端智库。

(二)开展对中医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的前期研究及实施监测效果评估。

(三)承担拟订和实施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承担中医药部门统计项目归口管理,开展中医药统计与调查工作。

(四)开展中医药统计理论与方法研究,承担中医药行业相关数据的监测统计分析,起草中医药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五)承担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监测评估,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中医药重大项目设计论证和需求评估,承担中医药项目执行情况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七)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中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与技术支持工作。

(八)开展中医药发展规划、政策研究、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医疗质量和机构运行情况监测评估等方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九)承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设11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分别是:党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战略规划处、政策研究处、综合统计处、专项调查处、医疗服务评价处、信息化建设处、健康医疗大数据处、项目监管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70名。其中,领导班子职数1正3副(含党组织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28名。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2022年决算公开表格.rar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2年度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2021年结转和结余329.25万元,2022年度收入1729.65万元,支出892.43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166.47万元。

二、关于2022年度部门收入决算的说明

2022年度收入决算1729.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41.34万元,占25.52%;事业收入263.15万元,占15.21%;其他收入1025.16万元,占59.27%

三、关于2022年度部门支出决算的说明

2022年度支出决算892.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9.35万元,占88.45%;项目支出103.08万元,占11.55%。

四、关于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的说明

2021年末财政拨款结转211.20万元2022年度中心财政拨款收入决算441.34万元,决算支出599.48万元,2022年末财政拨款结转53.06万元

五、关于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的说明

2021年度中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211.20万元基本支出决算收入441.34万元,基本支出决算支出599.48万元,年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53.06万元;2021年项目支出结转103.09万元,2022年项目支出决算支出103.09万元2022年项目结转资金0元

六、关于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的说明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96.3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29.1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67.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税金及附件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的说明

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八、2022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的说明

2022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九、关于2022年度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2年度政府采购金额0.18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中心自成立后所购置的全部国有资产均用于保障中心日常办公使用,无出租出借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二)卫生健康支出(类):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款):反映卫生健康、中医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其他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中医药(款):反映中医药方面的支出。

其他中医药支出(项):反映除中医(民族医)药专项支出以外的其他中医药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款):指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